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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环境友好材料与职业健康研究院(芜湖)章程
2021-08-18 08:13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建设、运行与管理,提高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安徽理工大学合作协议》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安徽理工大学环境友好材料与职业健康研究院(芜湖),以下简称“研究院”。

第三条 本单位为芜湖市属事业单位、安徽理工大学直属科研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芜湖科技产业园。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由芜湖市全额出资。

第六条 研究院建设及运营经费来源是芜湖市政府财政补贴及其他收入。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围绕产业人才培养、应用科学研究及产业孵化转化三个方面,重点打造环保材料、特种机器人、工业污染防治与职业健康三大领域研发和成果转化平台。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应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相关科技咨询与服务,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产业孵化。

第三章  举办单位和管理层

第九条 本单位由芜湖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理工大学共同举办。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组建理事会;

(二)向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三)监督研究院运行;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条 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安徽理工大学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十一条 研究院可根据需求设立执行院长和若干名副院长。人选由院长任命,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院日常决策机构是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组成。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执行院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1次。院长办公会研究的日常事项须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重大事项须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院长办公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市校合作领导小组、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定研究院规划建设方案,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研究院年度计划,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组织制定研究院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五)负责研究院技术人员和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聘用、解聘、考核、薪酬待遇等;

(六)负责研究院的资产管理;

(七)负责研究院资金预算和财务审批;

(八)组织制定研究院教学科研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九)组织制定研究院项目运营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签署合同和签发报文、报表。

第十三条 执行院长担任研究院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研究院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本单位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调整的;

(四)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章程修改案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改变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按照相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共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安徽理工大学环境友好材料与职业健康研究院(芜湖)。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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