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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环境友好材料与职业健康研究院(芜湖)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与安徽理工大学签订的合作协议精神,加速推进安徽理工大学环境友好材料与职业健康研究院(芜湖)(以下简称“研究院”)建设步伐,助推芜湖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发展,打造国内一流的研发中心、聚集高端人才中心、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科技人才实训基地,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名称:安徽理工大学环境友好材料与职业健康研究院(芜湖)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三条 理事会性质:理事会是领导和监督研究院运营并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的平台,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理事会任务:领导和监督研究院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理事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安徽理工大学和芜湖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由19人组成,分别由安徽理工大学和芜湖市指派。设理事长2名(安徽理工大学和芜湖市各1名)、常务副理事长2名(安徽理工大学和芜湖市各1名)、副理事长2名(安徽理工大学和芜湖市各1名),理事13名(安徽理工大学7名,芜湖市6名)。每届理事任期5年,任期内如需调整由理事会召开换届大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也可以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特殊情况下理事可书面授权代表代为参会。理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书面委托三种方式进行,须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安徽理工大学环境友好材料与职业健康研究院(芜湖)。秘书处主任2名(安徽理工大学科研处和芜湖市科技局各1名),秘书由研究院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兼任,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研究院章程;

(三)确定研究院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研究领域,审议和批准研究院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预决算;

(四)任免和监督研究院院长并审议其年度述职报告;

(五)监督研究院日常运行;

(六)审议批准研究院重要规章制度;

(七)审议研究院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经费及使用

第九条 理事会日常经费从研究院运营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理事会工作开展的列支费用。

第五章  理事会终止

第十一条 理事会完成使命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的,由理事会专题会议提出终止议案,报安徽理工大学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研究院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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